會章

1. 定名: 中文: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小學校長會
英文:THE ASSOCIATION OF HEADS OF PRIMARY SCHOOLS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2. 目的: 2.1 加強區會小學及相關小學校長合作,推展聯校事工。
2.2 使區會小學及相關小學校長有機會進行研討教育政策及經驗交流。
2.3 向區會教育事工部或教育局表達學校需要及維護學校與校長應有之權益。
2.4 加強與區會教育事工部聯繫、合作改善香港小學教育質素。
2.5 加強與區會中學及幼稚園聯繫。
3. 成員: 3.1 基本會員: 凡任職區會小學校長,均可為本校長會基本會員,並繳交會費及活動費。可參加各項會議及活動。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3.2 相關會員: 凡區會有關小學(即指:其校董會有部分成員由區會執行委員會委派者)或區會堂會開辦之小學者,其校長為相關會員,並繳交會費及活動費,可參與相關活動及列席本會會議。
4. 組成: 4.1 職員會:設有主席、副主席、司庫、書記、學術、出版及電腦、典禮、體育、福利及學校發展等職位。每年周年大會由全體基本會員投票,以最高票數者十位當選,所有職位互選產生。職員會有權邀請基本會員校長及相關會員為增選小組成員協助推行會務。
4.2 任期:一年(由七月至六月)
相同職位連選得連任,但不可連任超過三年。凡在職員會連續任職三年者,必須自動停止任職最少一年。
4.3 職責:成立聯校事工小組;檢討教育政策;為學校需要及權益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5. 顧問: 區會註冊校董、校監均為本會當然顧問(惟本會會員除外)。有需要亦可邀請有關人士為顧問。每次校長會議顧問均可列席。
6. 例會: 每年最少舉行例會七次,開會日期及議程由當年職員會編定。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7. 周年大會: 7.1 每年六月舉行,須有三分之二基本會員出席方為有效。除主席及司庫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外,並選舉下年度職員會成員。
7.2 如在半小時內還未達到三分之二基本會員出席,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主席須於一個月內依原議程再行召開,但須再發通知書,詳列原因,於開會前的最少十四日送交各會員。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論。倘主席及副主席均不能出席會議,則由當次出席會議的基本會員中推選其中一位出任臨時主席,該被選者應獲得半數或以上出席者支持。
8. 特別會員大會: 8.1 如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基本會員聯署請求,主席得在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2 如在半小時內還未達到三分之二基本會員出席,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主席須於一個月內依原議程再行召開,但須再發通知書,詳列原因,於開會前最少十四日送交各會員。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論。倘主席及副主席均不能出席會議,則由當次出席會議的基本會員中推選其中一位出任臨時主席,該被選者應獲得半數或以上出席者支持。
9. 會費: 每年徵收會費之金額由周年大會決定,以支付一般行政費。
10. 修章: 本會組織細則,遇有需要修訂時,在周年大會或特別大會(須有三分之二基本會員出席)提出修章,須經與會者三分之二人數通過,始為有效。
11: 本會解散,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的利潤或資產,全部資產捐贈予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